内容摘要:办理东莞本地户口:入户办理简易指南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出生医学证明》(有副页);(
办理东莞本地户口:入户办理简易指南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有副页);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夫妻双方同时申请随父或随母入户的,需同时提交相关证明。
二、提交申请:
(一)《出生医学证明》(有副页);
(二)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户口簿、身份证;
(四)符合受理条件第二项的,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有副页)、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
(五)符合受理条件第三项的,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有副页)、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
(六)符合受理条件第四项的,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有副页)、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
(七)符合受理条件第五项的,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有副页)、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八)符合受理条件第六项的,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有副页)、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
(九)符合受理条件第七项的,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有副页)、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父母双方系非婚生子女,出生时其父母双方均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给婴儿登记户口的,在国内出生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及亲子关系声明;国外出生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及翻译件、出生证明翻译件。
第二十四条 凡父母为非婚生子女或超计划生育所生育的婴儿,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计划外生育的,需提供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二)属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应当提供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身份证明、监护人声明。
(三)属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应当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按照人民法院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前一年社会抚养费的数额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抚养费不予征收:
(一)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
(二)子女生活费超过当地社会抚养费水平的;
(三)不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确有必要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提出。
第二十八条 因被收养、合法收养、取得其他人身权利凭证等原因,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支付。
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在被征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不愿意承担的范围内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应当公平,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方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发布征收决定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或者无故拖延。
征收决定送达之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征收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有重大法律事实的,除依法可以进行调查、公告外,征收决定不予受理;没有依法进行调查、公告的,征收决定不予受理。
根据被征收人提出的对补偿方式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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