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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破除人才在促进产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提高人才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东府发〔2021〕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府〔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我市户籍,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并取得居民身份证的东莞市户籍人口,在我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下列户口事项时,享有与东莞户籍人口同等的政策和待遇。

(一)出生登记。

符合国家、广东省以及我市规定的政策生育的婴儿,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二)收养登记。

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人员,可以收养未成年人。收养登记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2015〕113号)执行。

(三)入籍登记。

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依法办理入籍登记的人员,可以入籍。入籍后需依法履行义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入籍。入籍后需依法履行义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入籍。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公民各类户口的迁移均按照省、市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七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八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九条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迁入成都条件:

(一)条件入户

第一是属于执行国家层面规定23项政策:调动、安置、招录,军队安置、家属随军,直系亲属投靠,国(境)外来蓉定居,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刑满释放回原籍等可以申请入户;

第二是符合成都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4项政策: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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