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惠州入户政策

正在入惠州户口的你一定要速速来看!

内容摘要:正在入惠州户口的你一定要速速来看!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惠州市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正在入惠州户口的你一定要速速来看!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惠州市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惠府办〔2019〕73号)的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惠州市户籍管理工作,方便群众入户惠州,惠州市制定了《惠州市户口迁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本市户籍管理工作,根据《惠州市户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一)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不受年龄限制;

(三)投靠配偶,不受婚龄限制;

(四)投资、购房、纳税入户的人员,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且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有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迁入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

对投资、购房、纳税入户的人员,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因购(分、换)房,结婚、离婚、收养、出国(境)定居、失踪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的,可以申请迁入实际居住地,父母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一)本人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承租权人)同意落户书;

(三)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在单位集体户或申请积分时提交的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四)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在本市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申请积分时提交的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家庭户口的声明。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户口登记。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的,可以跟随抚养权属方的父亲或者母亲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父母为包括抚养关系的从其随抚养子女的一方转移到其生父(母)一方,或者随非抚养关系的从其生父(母)转移到其生父(母)一方的,应当征得该子女的同意。

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离婚证》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父母为包括抚养关系的从其随抚养子女的一方转移到其生父(母)一方的,应当征得该子女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收养的弃婴和孤儿应当随收养人或者收养机构集体户口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监护人,是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父母。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父母为包括抚养关系的从其生父(母)转移到其生父(母)一方的,应当征得该子女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福利机构的儿童福利机构,是指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为依法收留弃婴和孤儿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派出所,是指依法为其办理户口登记、申领《居民身份证》、申领《居住证》、申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等事项的社会服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妇女,包括本市以外的城市流动人员、农村流动人员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妇女。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居民,

本站部分软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www.ruhujun.com/huizhouruhu/19566.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tangdanni626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