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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惠州户口,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解析!

内容摘要:迁入惠州户口,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解析!《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是


迁入惠州户口,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解析!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是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放宽《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完善常住人口登记管理政策的通知,下面小编将介绍具体的入户条件和办理材料,请看下面的内容。

1、拥有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社保满5年、合法稳定住所,才能申请入户惠州。

2、申请人迁入本人的房产立户,且产权人须为直系亲属或配偶。

3、如果没有自有房屋,则只能落户到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镇街(园区)新型社区的集体户。

4、如果迁入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镇街(园区)新型社区的集体户,则该集体户的户籍地址上的户籍性质必须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

5、申请人迁入户籍所在地的直系亲属家庭户,则须提供直系亲属的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申请人和户主的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户主的户口簿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备注:

户口簿、身份证和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前的深圳市居住证,在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申请人或者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投靠入户。

迁入家庭户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承租、使用公共租赁住房。

备注:

申请人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承租、使用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符合有关规定申请迁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的流动人口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其居住地的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区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需要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审核结果。

申请人需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成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本次入户。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第十三条 申请积分入户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浙江省居住证》的积分指标体系,按照附表所示的总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到各级别的入户人员。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每满一年,累计居住登记时间增加1次,每次积5分,累计最高分值150分。

第十五条 对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可以通过《浙江省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杭州市居住证积分受理单》,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8月1日。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市区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变更、注销等信息的网上审核、交互等服务,可以继续通过“一网通办”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系统后台信息查询和更正。申请人应及时确认自己的合法居住信息状态和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市区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来杭人员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为来杭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节 居住登记

第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来杭人员信息平台,提供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等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到居住地之日起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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