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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独立工作者提供惠州户口全面的社保服务

内容摘要:为独立工作者提供惠州户口全面的社保服务。有一种概念叫单五。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和生活补贴的方式,


为独立工作者提供惠州户口全面的社保服务。有一种概念叫单五。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和生活补贴的方式,现在已经非常成熟,没有技能,没有技能就没有工作,这是一个很好的技术教育方式。用在深圳有房的,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人才引进补贴。但是如果是在外地有房的,可以申请人才引进补贴。人才引进补贴不成功也不收费的。深圳人才引进补贴可以多次申请,但是有名额限制,如果在成功申请之后,一旦审批通过,就不能再申请了。首先如果符合入户要求的条件,接下来就是准备相关材料。接下来就是提交材料。

人才引进补贴也是很有优势的,只要你在深圳缴纳社保,就可以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引进系统申请补贴,如果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来咨询我们。

1、目前2022年深圳入户政策和2021年人才引进新政策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要是落户流程和要求。1.补贴标准:市级补贴:本科15000元/人,硕士25000元/人,博士30000元/人。2.受理部门:深圳的各区人社局(龙岗区人力资源配置局);

3.受理地址:龙岗区人力资源配置局(龙岗区珠江新城大厦东座1楼);

4.补贴标准:本科生1.5万元,硕士2.5万元,博士3万元,每人一次性发放。

1、办理条件: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2.具有深圳户籍;3.在坪山区创业或就业;4.获得坪山区户籍之日起,在坪山区通过用人单位连续缴纳了6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在获得坪山区户籍之日至申请补贴款项之日社会保险关系一直在坪山区(驻区市直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社保关系可在深圳市);5.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在2018年3月13日后办理人才引进,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通过单位申报方式办理人才引进,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时,在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的;深圳市直通车服务企业及驻区市直单位在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的;其他用人单位在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的;2通过个人申报方式办理人才引进,在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的;3通过单位申报方式办理人才引进,在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的;4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在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的;5通过南方人才市场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的。

2.已全额获得深圳市发放的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如在坪山区办理了深圳户籍,则不再享受原有的户籍补贴政策。

3.在深圳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时,符合《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才公寓或公租房补贴,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人才公寓。

4.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

5.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时,应当如实申报工资薪金等相关信息,并将申报材料上报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

6.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和生活补贴。

7.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和生活补贴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8.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1年10月15日,深圳坪山区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布了《关于高层次人才业务、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业务相关安排的公告》,其中提到:2021年10月15日,坪山区政府发布了《关于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业务相关安排的公告》,这也就是说2021年10月15日之前落户深圳的人才是可以按照新政策申请补贴的。

2021年10月15日之后申请的,补贴是不能再申请的,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高层次人才业务和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业务不在同一个部门受理,故目前不存在坪山区政府提出此类业务的情形。

2021年9月1日后,为独立工作者提供惠州户口全面的社保服务。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劳社厅〔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一)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按照“适度从宽”的原则,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统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同时,归口管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二)《实施办法》第三条,外省市户籍劳动者与省内跨统筹地区的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一并转移到本省。

二、“养老投靠”政策实施范围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劳社办〔2010〕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0〕137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0〕44号)等文件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统筹地区内各参保单位,并应当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一)转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发生待遇领取手续已经解除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根据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重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二)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0〕44号)规定,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三)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养老保险费转入证明和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等材料及时送达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四、灵活就业人员

(一)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09〕4号)规定,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在非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参保人员,在非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参保人员本人持身份证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可随续,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参保人员在办理转移手续时,由用人单位通过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将其个人参保账户内的全部缴费款项一次性转入转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一)非户籍所在地是指参保人户口所在地(或法定户口所在地)。

(二)实际生活居住地是指参保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本人具有使用功能的居住证、本人或其监护人在当地申领的居住证、或当地暂住证之一。

(三)户口迁出、户籍迁出或死亡的人员不得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条件

1、申请时已年满18周岁、未继续参保、或已办理退休手续;

2、申请时已年满60周岁、年满60周岁,可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3、申请时已年满60周岁,但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退保情形。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流程

1、缴费基数:每年3月份的4-8月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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